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楊雅棻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8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75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3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78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270萬7165元1利息255萬6122元113年6月5日113年11月7日(156/365)4.27%4萬6648.88元2違約金255萬6122元113年7月6日113年11月7日(125/365)0.427%3737.89元小計5萬386.77元合計275萬7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