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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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