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408號債權人 孫榮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法人高雄市 孫春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號土地人頭部分分配款新台幣八萬元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祭祀公業法人高雄市孫春興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