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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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告 郭品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張豫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