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平川秀一郎 ( 高衫讓 之承受程序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五年度繼字第六三號卷內文書。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176及178條亦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董事長原為高衫讓,其後於107年4月10日變更為平川秀一郎(見本院卷第
12及17頁所附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公司登記證明書),故平川秀一郎於107年5月24日提出書狀聲明承受程序(見本院卷第16頁),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 王政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5年11月2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向第三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中小企業銀行)申辦現金卡,復經臺東中小企業銀行於96年8月27日將被繼承人積欠之貸款本息讓與聲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CoCoCASH」晶片現金卡專用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D.讓售案件帳卡及民眾日報96年8月27日B2版以資為證(見本院卷第2-6頁),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5度繼字第63號被繼承人王政雄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