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34號再審原告 蕭金郎
張燐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
5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