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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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原告 謝諒 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 郭耀鵬 之妻」、「郭耀鵬之長子」、「郭耀鵬之次子」、「 郭錫勳 之妻」、「郭錫勳之長子」、「郭錫勳之次子」、「 郭志成 之妻」、「郭志成之長子」、「郭志成之次子」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陳報上開9名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薛月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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