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9號原告 李憲璋 被告 連上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4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於103年4月14日具狀表明不予補正,經查詢亦未繳納,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