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鴻工程有限公司李孝強李孝壯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叁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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