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耀鋐黃哲三胡森鐘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叁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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