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訛,淨重0‧0一公克、包裝重0˙二一公克,有該局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核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