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琨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6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