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告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琳義 被告 葉姿伶 被告 葉楊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84萬942元,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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