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181號債權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