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0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19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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