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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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15號上訴人 江秋雯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被上訴人 胡憲進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二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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