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東寶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東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東寶前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1年7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11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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