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蘇聰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聰献於民國95年12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約定,應自聲請人墊款日起給付按持卡人電腦評分結果所訂定之差別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1年4月1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77,037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1年4月12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77,999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