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筱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筱妍於民國100年5月12日上午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竹北市縣○○路與文義街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告訴人 劉梅子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竹北市○○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無號誌路口時,亦有未讓多線道車先行之過失,與被告陳筱妍在上開路口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劉梅子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小腿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陳筱妍涉有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梅子告訴被告陳筱妍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陳筱妍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劉梅子撤回對被告陳筱妍之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