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0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陳宗義 原告即被告 李明谷 原告即被告 顏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80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陳宗義原告即被告李明谷原告即被告顏宏明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陳宗義原告即被告李明谷原告即被告顏宏明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顏宏明願給付原告即被告陳宗義新台幣壹萬参仟元,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陳宗義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即被告李明谷不向陳宗義、顏宏明有任何民事請求。
三、原告即被告等三位同意互相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07號刑事告訴。
四、原告即被告等三位同意不再互相提起任何民、刑事請求。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陳宗義原告即被告李明谷原告即被告顏宏明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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