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郁琦 (原名: 周秀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黃維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依每期清償額按期於每月30日前(含30日),依附件所示方式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㈠消費活動僅限於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除工作或緊急必要,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機或計程車。㈡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出國旅遊、遊學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㈢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行為。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23號裁定民國107年4月19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聲請人自106年5月起任職十○有限公司包裝人員,依其106年度至107年4月份薪資明細,每月固定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固定津貼1,760元、無年終或其他固定獎金,勞保費441元,健保費
296元,每月平均收入計為21,023元(計算式:20000+0000-000-000=21023)另聲請人為要保人有效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約為20,132元(計算至107年4月),租屋而居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及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職證明暨薪資證明、戶籍謄本、租賃契約及繳納租金影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日陳報狀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4,200元,分6年共72期清償,清償總額計302,4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7.81%(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高於依清算程序得清償之總額如上述;惟經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債權比例合計54.7
9%)不同意,否決在案。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因已支出居所租金每月9,000元,以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扣除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家庭消費支出結構按消費型態分類統計表其中有關住宅服務類占23.9%,則債務人每月其餘必要生活費用應以9,848元為限。本院參酌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21,023元,扣除本院審酌其每月必要支出限度9,848元、租金9,000元,債務人每月尚餘約2,175元得用於債務之清償。
四、再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賦予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其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生存權,並促其盡最大能力履行義務後,永續地回覆信用。是更生方案是否公平妥適,非以清償總額與債權總額比例之高低為準繩,而以債務人未來是否撙節為度,緊縮必要費用之支出後,將剩餘收入全數用以償還債務、盡力清償為斷,倘以過高清償成數為據,致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終將無力負荷,喪失其還債意願,則債權人可得受償金額必定大幅降低,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且悖離本條例之立法宗旨。
五、綜上說明,本件聲請人願竭力節省開支提高每月清償金額,已合於盡力清償之標準,衡諸其清償能力與所提更生方案,屬允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殷鑑不遠,應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及習慣,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六、末查,因債權人債權比例有無法整除之情形,致每期清償額無法取得整數之情形所在多有,然該合理誤差未至影響全體債權人受償公平性,爰以各債權人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額調整修正如附件,併此敘明。
七、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
㈠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聲請人自收受本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㈡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1、每期清償4,200元,共計72期。
2、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302,4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
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7.81%(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㈢給付方式:
由聲請人自聲請人收受本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30日前(含30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將每期清償總額交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㈣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債權人名稱(簡稱,│債權金額(新│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詳當事人欄)│臺幣/元)│(依債權表│新臺幣/元)││││記載)││├─────────┼──────┼─────┼──────┤│1.聖文森商榮昇資產│7,848│0.2%│8││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704,442│18.2%│764││股份有限公司││││├─────────┼──────┼─────┼──────┤│3.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0,912│0.28%│13││股份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42,741│8.85%│372│├─────────┼──────┼─────┼──────┤│5.台新資產管理公司│1,285,711│33.21%│1,395│├─────────┼──────┼─────┼──────┤│6.良京實業公司│8,227│0.21%│9│├─────────┼──────┼─────┼──────┤│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84,497│12.52%│525│├─────────┼──────┼─────┼──────┤│8.高雄銀行│59,693│1.54%│65│├─────────┼──────┼─────┼──────┤│9.萬榮行銷公司│967,200│24.99%│1,049│├─────────┼──────┼─────┼──────┤│加總│3,871,001│100.00%│4,200│├─────────┼──────┴─────┴──────┤│清償總額│302,400元│├─────────┼───────────────────┤││││清償成數│7.81%│││(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