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許雪英
謝俊毅 被告 蕭憲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