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 俞肇珩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 律師被告駿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段○○○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徐清俊 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一樓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二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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