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
郭玉璇 律師原告乙○○被告戊○○
甲○○○設台北縣深坑鄉萬福村九二號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世貿交通汽車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四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戊○○、甲○○○、世貿交通汽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丁○○、乙○○新台幣四百六十四萬五千六百八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及補正狀。
二、被告方面:未作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