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現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乃通知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復囑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其到案執行,亦因被告行蹤不明而拘提無著,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七日雄檢銅岸八九執助一七一字第一五五七四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執行時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五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