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