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6號
101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碧峰上列聲請人等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碧峰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碧峰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⑵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碧峰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雖本件受刑人所減得之刑雖均為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惟因所犯附表編號2之違背職務行賄罪並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尚不得易科罰金,故就該罪所減得之刑及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均不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且該罪原宣告褫奪公權未逾1年,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亦無庸再予減輕,均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魏瑞紅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附表
受刑人陳碧峰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依刑事妥適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禠奪公權1││││年│├───────┼─────────────┼─────────────┤│犯罪日期│80年4、5月間起至同年11月│81年9月初起至82年月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82年度偵字第8252號│士林地檢82年度偵字第第7758││年度及案號││、7759、7760、7761、7796、││││7860、7910、8074、8249、82││││52、8303、8712、9178、9303││││、9583、960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實審├───┼─────────────┼─────────────┤││案號│84上訴字第629號│99年重上更㈤字第123號││├───┼─────────────┼─────────────┤││判決日│85.4.24│100.1.25│││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決├───┼─────────────┼─────────────┤││案號│84上訴字第629號│101台上字第2127號││├───┼─────────────┼─────────────┤││判決確│85.4.24│101.4.30│││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68條│81年7月17日公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期、拘│有期徒刑2月(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6月,禠奪公權1年││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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