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10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雷孟書
被   告  吳文雄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縣新市鄉○○街○○巷○弄○○號,業據
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所
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U-LIFE契約書」第20條亦記載:「本
借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南銀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即當事人間亦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原告之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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