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錫楨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原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宣判,茲因被告就過失傷害部分與告訴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亦表示願意撤回此部分之告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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