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甲0000000
,Ge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林毓棟 律師被告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歐元81,499.93歐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歐元兌換新台幣匯率為38.45,折合新台幣3,133,67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086元。
(二)提出起訴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