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