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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