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癸○○
丙○○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房阿生 律師被告乙○○
庚○○子○○壬○○甲○○○丑○○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
辛○○
內科主任辦公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號確認界址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8月29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竹北簡易庭95年度竹北簡字第341號判決、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閱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