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綠園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即原告陳報之確認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