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輔佐人即被告之母甲○選任辯護人張被告丁○○輔佐人即被告之父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於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張智雄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