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李美莉右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美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十萬元,由具保人李美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本院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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