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訴訟代理人 黃琬婷 律師被告A1(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內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列被告A1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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