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不予羈押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廖政勝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