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6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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