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50號聲請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 相對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相對人依凡順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飛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之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因聲請人即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此節經本院調該訴訟全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所提前開訴訟既已終結,即無再就該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