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尚真選任辯護人魏上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289、6855、113
63、17635、20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尚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