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 陳瑞華
陳瑞瑩 陳瑞蘋 闕承章 闕筱娟
闕清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 陳瑞吟
陳信宇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複代理人 郭皓仁 律師
杜承翰 律師被告 陳瑞麟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高瑞聰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正本、原本頁數、編號及表格名稱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第10頁附表二編號1、2之應有部分比例②陳瑞吟:權利範圍1/7③陳瑞瑩:權利範圍10/63④陳瑞蘋:權利範圍10/63⑤陳瑞麟:權利範圍1/7⑥陳信宇:權利範圍2/21⑦闕清泉:權利範圍1/70⑧闕承章:權利範圍9/140⑨闕筱娟:權利範圍9/140①陳瑞華:權利範圍10/63②陳瑞吟:權利範圍1/7③陳瑞瑩:權利範圍10/63④陳瑞蘋:權利範圍10/63⑤陳瑞麟:權利範圍1/7⑥陳信宇:權利範圍2/21⑦闕清泉:權利範圍1/70⑧闕承章:權利範圍9/140⑨闕筱娟:權利範圍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