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5號抗告人即原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3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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