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男年籍住所詳.法定代理人B男年籍住所詳.被告 陳再添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77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季芬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