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甲○○
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由宏全汽車材料行所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3年8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40,840元,支票號碼第AA0000000號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宏全汽車材料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93年8月31日│40,840元│AA0000000│││││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