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6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告顯昌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複代理人 王令冠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代表人 熊光華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12頁最末一行「持,亦無不當。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與審議判斷」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予更正。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介中
法官黃秋鴻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