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軍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軍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軍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玉慧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軍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上訴人於案發時、地登載之內容客觀上可認係貶損他人之用語,且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偵查中亦自承該等用語係公然侮辱與其向來不睦之 黃兪蓉 (見偵卷第40頁),上訴人辯稱:只是抒發情緒,沒有侮辱特定對象之意云云,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原審斟酌本案犯罪情節等情,因之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量處被告拘役25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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