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楊碧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14,085元,及其中6,545元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23,090元,及其中7,886元自民國107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①14,085元,係分別內含電信費6,545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7,540元②23,090元,係分別內含電信費7,886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15,204元,惟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性質應為違約金,而違約金原則即為損害賠償性質之總和,應不得再就違約金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10號判決參照),是關於債權人請求上開應付補償款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應予駁回,而准許如第一項所示。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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