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林香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諸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請提出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等證明,或拒絕賠償理由書。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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