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㈠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10建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㈢前開不動產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提出 賴調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